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所需的关键性证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患者曾到医院接受治疗的事实;
证实因治疗而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及其严重性。
具体来说,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了挂号凭证、缴费收据、门诊医疗病历、住院病史日志、体温单、医生医嘱、各项化验结果、医学影像检查数据、特别检查同意书、手术协议、手术及麻醉过程记录单、病理报告数据、护理工作记录以及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