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面临着被行政拘留15天的境遇时,请您放心,我们将从被拘留的次日起进行计算,准确地说,就是在您拘留的第十五个自然日内结束整个拘留过程。
举例来说,假如有位朋友在1月1日这一天被治安拘留15天,那么我们在扣除拘留当日之后,也就是从1月2日起开始计算,直到1月16日这天,正好是满15天的期限,届时他就可以顺利离开拘留所了。
当然,如果我们把拘留当日也纳入计算范围的话,那他应该是在1月17日这一天才能够走出拘留所。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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