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离婚之后,他们共同享有的债务仍然需要进行偿还。
关于这一点,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来进行追认的,这些债务是基于他们双方的共同意愿形成的,同时也包括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所需的债务等等。
如果双方能够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并进行合理的划分,那么自然最好不过了;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