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关系尚未确立之前,由某一方单独购买的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权属的登记具有法定效力。
因此,婚后若将房产证上增加配偶姓名的行为被视为一方赠予对方的一种表现形式,则此房产将会转变成夫妻双方共享的共有财产。
在此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遵循公平原则,对房产进行平均分配;
2.针对婚前购买的房产,若在产权证书上同时记录了两位买受人的姓名,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呢?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严谨分析和判断,因为此类情况往往较为复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