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不计免赔险将失去其效力:
当交通警察未能明确划分出事故责任时,该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并不予以理赔,例如,在提供给保险公司的理赔申请材料不足或者未能有效保留事故发生时的相关证据等情形之中;
在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经济损失责任然而却无法寻觅到实际的第三方责任人因而导致额外免赔额需要自行承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不会对此进行赔偿;
若只单独购买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险这三项保险产品,那么在车辆遭受盗窃或者抢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样不会给予任何形式的赔偿;
最后,如果是由于车主自身违反相关规定或者驾驶技能不佳从而导致频繁发生类似事故并产生相应的加扣免赔率的话,保险公司亦不会对此类情况进行赔偿。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