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即指那些对年迈、年少、病患或其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群,本应承担扶助义务却故意予以忽视甚至拒绝扶助,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种犯罪的构成主体乃特殊类型之主体,须满足以下两方面要求:
首先,行为人需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其次,行为人还需拥有实际的抚养能力。
唯有符合这两项条件的个体,才有可能成为遗弃罪的实施主体。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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