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此罪的犯罪主体属特定身份之人,也就是动植物检疫机关所指派的检疫工作人员;
其次,犯罪的心理状态可以是故意为之,也可以是过失而为;
再次,该罪侵犯的客体乃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公务运转流程及其所代表的国家整体利益;
最后,在行为表现上,即客观方面,需要证实检疫官员玩忽职守,对应当进行检疫行动的物品不加检疫,或者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拖延检疫出证时间,甚至出现错误出证的情况,这些行为都会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