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对于那些明知他人企图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依然为之提供协助的人来说,若是有以下几种情况发生,则视为“情节严重”:
第一种是其为超过三名对象提供此类帮助;
第二种是其支付结算的总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种是其通过大量投放广告的方式,提供了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第四种是其所获得的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五种是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之后又再次参与到类似的犯罪活动中来;
第六种是被其协助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最后一种是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情节严重的情况。
对于这些情节严重的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一个人为超过三名对象提供了此类帮助,那么这就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其次,如果这个人支付结算的总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同样也会被视为情节严重;
再者,如果他通过大量投放广告的方式,提供了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那么这也是情节严重的表现;
此外,如果这个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这同样也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最后,如果一个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之后又再次参与到类似的犯罪活动中来,那么这同样也属于情节严重的表现。
对于那些构成帮信罪的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可能需要承担罚金的惩罚。
如果是单位犯下此罪行,那么不仅要对单位进行罚款,而且还需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通常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可能需要承担罚金的惩罚。
另外,如果一个人在构成帮信罪的同时,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将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