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实行缓期四年后即判决生效后,需在特定时间内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限制条件,这段时间称为“缓刑考验期间”,期间必须于大于或等于原先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时长。
这便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刑法执行体系中的缓刑规则。
倘若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被告未有任何新的犯罪行为或者被发现其曾犯下的其他罪行,亦无任何违反缓刑考验规定的行为,那么在考验期满之后,原先所宣告的有期徒刑将不再执行。
反之,若被告在缓刑考验期间内有任何违规行为,则缓刑将会被撤销,并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