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差异]:
一般担保具备补偿性质,而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
当主债务尚未清偿时,保证人有权予以拒绝履行责任。
相反地,连带责任担保则显现出赔偿性特征,保证人此处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在向主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前,有权同时请求保证人承担相应义务,且保证人在此情况下将无法拒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