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处理交通事故所需耗费的时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他们应对已经勘验或检查过的现场进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定工作,这个过程应在勘查现场之后的第十个自然日内完成。
其次,若涉及到检验和鉴定的部分,则需在检验、鉴定的结果完全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赔偿存在争议,且各方当事人都一致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话,那么他们应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的第十个自然日内提交书面的调解申请。
对于死亡交通事故的调解,其起始日期应自办理丧葬事宜全部结束之日算起;
对于受伤交通事故的调解,其起始日期应自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算起;
而对于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调解,其起始日期应自确定损失之日算起。
最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通常为十个工作日。
如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了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作调解书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只有在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后方能生效;
反之,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会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