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方面提起的离婚诉讼,被诉者所需履行的程序如下:
首先,起草一份详细的离婚起诉状(亦可委托律师草拟);
其次,收集各类与诉讼离婚相关的证据以备应对诉讼;
之后,将上述文书及证明材料上交给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处理;
经过审理,法院将会判断是否接受这起离婚诉讼;
进入诉讼流程后,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告方向其送达正式的起诉文件副本,同时被告方也有权利提交自己的辩护意见;
接下来,审判人员会仔细阅读诉讼资料,展开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各种证据;
然后,法院会进行庭前调解工作。
若调解成功,则诉讼程序将告终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反之,若调解失败,则将进入正式的法庭审理阶段;
法院会根据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情况,对是否批准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