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实质审查的期限问题,通常情况下为时长达三年。
依据我国现行法例的具体规定,当一方当事人递交专利申请材料至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之际,若该机关在接手并处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的三年内,根据申请方随时可能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案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倘若未发掘到任何可据此驳回申请的特定事由,则应随即颁发发明专利证书给申请方,并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将之公诸于众。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