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民家庭的土地征用过程中,没有户籍这一因素会产生重大影响。
具体而言,倘若农民家庭在乡村拥有房产,但却未在此地登记户籍,那么此类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当仅对其房产进行适当赔偿,而不能提供任何形式的安置补偿。
在作出房地产征收决定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于被征用家庭所能提供的补偿内容方面,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被征用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行为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最后则是因为征收房屋行为给相关企业或个体带来的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