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明确指出,对于农村地区的住宅,不允许进行强制性的拆除行为。
具体而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对房屋征收的实施流程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当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提供相应的补偿之后,被征收人则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或由补偿决定所确定的限期内全面完成搬迁事宜。
在此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法手段如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方式来强迫被征收人进行搬迁。
同时,也严禁建设单位直接参与到搬迁活动之中。
若被征收人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进行搬迁,那么,该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必须附上补偿金额及其专户存储账户信息、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具体位置与面积等详细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