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通常情况下,当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诸如重婚、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涉及家庭暴力行为、对配偶或家庭成员进行虐待甚至遗弃等严重不当行为,并且这些行为最终导致了离婚的结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物质损失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