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案件的处理方法:
首先,如原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及其所援引的法律法规准确无误且量刑合理公正,那么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议,并坚决维护原判决结果;
其次,如果发现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并无任何误差,然而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或者量刑方面存在偏差,则应当做出修改判决的决定;
至于第三种情况,即原判决中对事实的表述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观点的场合,我们应该在理清事实真相以后进行正名判决;
甚至可以裁决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审理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