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堆放物倒塌所引发的侵权责任,我们必须明确要求责任人存在相应的主观过错,这种主观过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堆放或管理过程中的人为失误、设施设备的运行故障以及应对方式上的误判。
这些行为都应当符合过失犯错这种类型,即在操作中失去了合理的谨慎性和警觉性。
如果确实存有上述过失,那么其心理状态就可以被理解为疏忽大意或者松懈懒惰。
对于过失的具体判定,我们采用推定的方式进行。
也就是说,只要堆放物品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我们首先会推定堆放人存在过失,并认定他们没有充分履行注意义务,而无需等待受害者提供证据。
然而,堆放人若想推翻这一推定,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则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即不存在任何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