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示,房产拆迁补偿主要包括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因房屋征用导致的迁移及临时居住地的补偿以及由于房屋征用而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损失的补偿等方面。
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第二十二条则明确指出,在因房屋征用产生的迁移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用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若被征用人选择以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那么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向被征用人支付相应的临时居住地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