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民众不能拒绝执行,那么行政拘留便是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体施行的限制其人身自由之制裁手段。
若受罚者对行政拘留此项决议持有异议,他们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打算进行行政复议,便可选择通过提交书面或口头形式的申请方式来实现;
而在行政复议机构接到此类申请后,应立即详细记录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资料、复议主张、申请复议的核心事实缘由以及申请日期。
如若当事人有意提起行政诉讼,他们需先将起诉状呈送到相应法院;
若是因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自行书写起诉状,也可以选择口头表达,之后由法院进行详细记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