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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对受害者进行的相应赔偿,依法交通事故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大类,而具体的赔偿标内容需要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履行。当事人可以就事故赔偿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若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4-05-15 12:30:05 已帮助14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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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人身受到伤害时,可以获得以下几类相应赔偿:


1.医疗费用:
此项费用应当以治疗所在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医疗单据或病例、处方为依据加以确定。


2.耽误工作的补偿费用:
应当按照其具体遭受的损害程度及其康复情况,参考法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或治疗医院出具的相关证实来判定。


3.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
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构一般工作人员在外公干期间所享有的伙食津贴标准(每日元人民币)乘以住院天数来进行赔付。


4.陪护费用:
若陪护人员享有收入,则陪护费用的赔偿金额参照本议案中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方式。
如果陪护人员没有任何收入来源,那么陪护费用的赔偿将按照该地区居民的平均生活费标准进行计算。


5.住宿费用:
按照当地国家行政机构一般工作人员在外公干期间所享受的住宿标准进行计算。


6.残疾赔偿金:
应当参照伤残比例,按照案发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从确定身体致残之日起算,累计二十年。


7.丧葬费:
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进行支付。


8.死亡赔偿金:
应当按照当地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赔偿二十年。
倘若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年限将减少一年;
如果在七十五周岁以上,则只需要赔偿五年。


9.被供养人的生活费用:
应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顿补助标准进行测算。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孩子,供养至十八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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