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提起诉讼至法官做出判决的时间跨度可长达六个月上下。
在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下,离婚案件中的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的时限,原则上应当在三到六个月之间。
然而,如果涉及特殊情形或理由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话,必须得到本庭院长的书面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的周期;
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则应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进行审批。
另外,对于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此类离婚案件,由于其流程相对更为简化,因此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一般设定为三个月。
同样地,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期限,也须经过本庭院长的书面批准,方可延长一个月的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