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环节中,双方法律关系的确定需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权威性责任认定书。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规,对于因机动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而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由负责该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依据法定第三方责任人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限额进行全额赔付;
若仍有未尽赔付的部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