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对房屋实施征收拆迁项目时,倘若未能按期与被征收人达成并签署相应的补偿协议,进而发生拖欠款项的情形,那么被征收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请求政府承担并支付相应的征收补偿款。
值得注意的是,补偿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若有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此外,尽管已签署了补偿协议,但在补偿款尚未实际到账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仍有权拒绝搬迁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