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面临被变相调动工作岗位的情况时,他们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维权:
首先,可以尝试与雇佣方协商解决问题;
其次,他们可以寻求位于乡镇、街道一级设立的具备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专门组织、基层人民调解机构或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纠纷;
再次,如果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劳动者还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最后,若对仲裁结果仍不满意,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