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补偿问题时,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以下各类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类收入;
2.劳务服务所获取的报酬;
3.创作或授权作品而获得的报酬;
4.通过使用特许权而获得的收入;
5.通过自主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利润;
6.因持有债权、股权等资产而产生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益;
7.通过出租自有财产而获得的租金收益;
8.因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而获得的收益;
9.因意外事件而获得的意外之财。
对于居民个人而言,其从上述第一至第四类所得中获得的收入,将按照纳税年度进行综合计算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非居民个人来说,他们从上述第一至第四类所得中获得的收入,则需按照月份或次数进行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此外,纳税人从上述第五至第九类所得中获得的收入,也需要依据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