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产遗嘱的事宜上,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遗嘱必须经过公证程序方可生效。
在申请办理公证遗嘱时,立嘱人需亲身前往公证机关,向公证人员口头阐述或者书面表述遗嘱内容,而公证人员将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查核实,确认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后,方会为立嘱人出具《遗嘱公证书》。
经过公证的遗嘱,将由公证员与立嘱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公证机关公章,制作成一式两份,分别由公证机关和立嘱人妥善保管。
以上即为关于房产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