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应法规规章。
所谓“原产地名称”,系指源自某一国家的某个特定区域或者地点的地理标识,其能够充分反映所生产或加工之商品的原产地传承,且此地理标识的形成与该地区独特的自然环境密切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