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并非经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其中单方知情且事后予以承认等合意行为所产生之责任,抑或是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之债务,则此种情况下的债务非属夫妻共同债务,仅仅由该名负债人自行承担还款义务即可。
如果在分居期间,其中一方故意恶意举债,意图侵吞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另一方有权搜集相关证据,并据此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减少份额甚至不予分配。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