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认定盗窃犯罪这一行为的证明对象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根据该犯罪的主体身份证据、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类证据、犯罪手段所引发的后果证据以及相关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主观意图证据与犯罪情节的证据等多个层面来设立明确而系统的证据评价准则。
倘若在此基础上,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间接证据,且这些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关联、环环相扣地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彼此间能够相互印证,那么同样可以作为证明盗窃犯罪事实的有力依据,从而为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