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感到不满,您有权向当地县级政府提出申诉,倘若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您还可以进一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若您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存在不公、违法之处,您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流程与处理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并无二致,但您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补偿款的分配存在不公正、不合理或非法的现象,以便法院进行深入审查。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能实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会建议他们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然而,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金额提出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下:
土地补偿费应归属集体所有,并应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安置补助费则应归属土地承包人,并应分配给在承包期限内失去土地的土地承包人;
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应归属经营种植者以及附着物权利人,具体的分配方式可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商讨后作出决定。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