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并非必然要求须经公证程序。
依照现行的相关法规条例,自然人均可通过立遗嘱方式自由处置其个人财产,同时亦可安置遗嘱执行人以确保遗嘱得以有序实施。
只要遗嘱能够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愿表达,且遗嘱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遗嘱内容未触犯任何法律规定,便可依据法定程序生效。
至于是否进行公证,这并不影响遗嘱本身的法律效力,仅仅是在经过公证之后,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