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若商标所有者提交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审核后被驳回,申请人可针对商标局所提供的驳回原因以及相关法律依据提出异议,进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与评估。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局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持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复审申请。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