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土地补偿款。
对于征收的旱田,平均每亩补偿金额为5.3万元;
对水田的补偿则是平均每亩9万元;
而对菜田的平均补偿额度是每亩15万元。
2、征用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
对于被征收的旱田,平均每亩的补偿款额为5.8万元;
对于水田的补偿,平均每亩价格为9.9万元;
而对菜田的平均补偿额度是每亩15.6万元。
3、征用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平均每亩补偿款额为13.8万元。
对于征用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平均每亩的补偿款额为13.6万元。
对于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的情况,平均每亩的补偿款额为2.1万元。
4、其他相关税费。
耕地占用税按照每平方米2元进行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照每亩1万元进行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照征地总费用的3%进行计算,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为4000元,由各地区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