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权益问题时,关于“出嫁女”是否能够享有对应的拆迁补偿待遇,具体能否实现需要结合不同情境做出深入细致的剖析。
首先,若女性在婚后户籍并未发生迁移变动,那么此时的“出嫁女”与其他村民一样,都有权利获取征地拆迁补偿款项。
尽管妇女已经步入婚姻生活,但是在新的居住地尚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嫁女”原本所在的村集体无权收回她原有的承包地,因此,“出嫁女”依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在面临征地拆迁的情况下,她们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的资格。
其次,若“出嫁女”在婚后将户籍迁入了小城镇,在此种情况下,她们同样具有获取征地补偿款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明确规定:
“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
同时,在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尊重承包方的个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嫁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的权益。
再者,对于婚后户籍迁入其他村庄的情况,也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处理。
若户籍已迁出,但“出嫁女”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来所在村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得以保留,在此种情况下,“出嫁女”在遭遇征地时,是可以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款的。
然而,若“出嫁女”在婚后将户籍从娘家迁出,并且在婆家成功取得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她们就失去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面临征地补偿时,自然无法获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