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医疗事故时,涉及到的医院对于受害者赔偿的具体方式和金额,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比如,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支出,需有相应的发票或收据等实证文件证明。
至于陪伴护理方面的费用,将依据护理人员数量,并按照作出医疗事故所在地的上一个年份内该地区全体员工的年均工资水平来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