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因公司宣告解散之故,导致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得以终止的话,那么,该公司理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这笔经济补偿将根据劳动者在本公司所任职的时间来决定,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若劳动者在公司服务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则按照一整年来算;
如果其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应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