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一个税务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可扣除的费用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个人所承担的医疗费用(仅限于医疗保险目录所涵盖的自费项目)如果累积金额超过了15,000元,则此超出部分需由该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综合性税收结算时,依照80,000元的最高限制进行抵扣;
其次,纳税人所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支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通过本人或其合法配偶的名义进行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