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反洗钱活动的执行监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依据国家法律条款明文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以其最高金融管理职能行使者的身份统辖全国范围内所有反洗钱监管业务,并承担相应职责。
国务院所设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相关协管机构及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等在执行反洗钱业务过程中需积极有效地相互协作,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实施。
《反洗钱法》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