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专利法》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明文规定,专利权受侵害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该时效期应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获悉或者应当获悉侵权事实及其侵权者之日起开始计算。
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所述,向人民法院寻求民事权益保护的诉讼时效亦为三年。
但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须依其规定执行。
在诉讼时效期间方面,自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自身权利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如权利人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但在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等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受三年的限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