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强拆这种强迫性的拆迁行动时,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拆迁过程进行行政诉讼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指出,任何机构及个人均不得以暴力、恐吓或违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供水、供暖、供气、供电以及堵塞道路通行等行为来强迫被拆迁方进行迁徙。
同时,并严禁建设单位直接参与到拆迁活动中去。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第二条第一款中也明确规定,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的,都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