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那些已承认罪行并同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所做出的量刑建议,其具体执行期限可能会有所变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建议后,若人民法院经过深入审理后发现该量刑建议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此提出异议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原有的量刑建议进行适当调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