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之明确规定,对于认定为九级的工伤劳动者,依法享有相应的补偿权益。
其中最基本的便是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其金额相当于九个月的本人工资额。
若在此基础上解除了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原用人单位需额外向其支付一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项资金的具体数额应由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对于那些在工作中因公受伤并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员工们来说,他们将享受到如下的待遇:
首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这部分资金的计算方式为:
七级伤残对应的金额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对应的金额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对应的金额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而十级伤残对应的金额则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其次,当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终止时,或者员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时,工伤保险基金将会向其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原用人单位也需要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这两笔款项的具体数额,同样需要由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