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所设定的试用期都是无法生效的:
首先是劳动合同只规定了试用期而未明确其他条款的情况,此类协议被视为无效;
其次,如果同一用人单位与相同的劳动者已经经历过两次试用期,第二次试用期将被视为无效;
再次,如果劳动合同条期限不足三个月却又设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个试用期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就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而言,如果有试用期,这部分也将被视为无效;
同样地,以完成某项特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所设定的试用期也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