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拥有提前偿还债务的权利,但必须保证此举不会对出借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在此情况下,借款人有权与放款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
除非借款人提前还款行为会损害到放款机构的经济利益,否则放款机构无权以任何理由来拒绝借款人提出的提前还款请求。
然而,如果由于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而导致放款机构额外产生的相关费用,则应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