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国家征收农村土地的问题上,遵循以下流程:
首先,政府会发布拟征地通告,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并且要为可能出现的反对意见做好安排,如需组织听证会进行讨论。
其次,政府还需要对将要征收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登记确认工作,同时拟定出“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及《供地方案》。
再次,政府会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对征地补偿进行登记,并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最后,根据村民们的反馈意见,政府会对相关方案进行修订,落实资金,正式启动土地征收工作。
当国家决定征收土地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之后,才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在这个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天,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果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那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事宜签订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