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情节较为恶劣者,将面临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被没收个人财产的惩罚。
涉及组织和强迫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的罪犯,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制裁,根据上述条款予以从重处理。
若有罪犯触犯此两项罪名,并且还牵涉至谋杀、伤害、强奸、绑架等恶性犯罪行为,则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惩处。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案件中,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所定义的“情节严重”:
(1)参与卖淫的人员总数达到十人及以上;
(2)在这些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力障碍人士以及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数总计达到五人及以上;
(3)组织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从事卖淫活动,或者组织我国公民前往境外进行卖淫活动;
(4)通过该违法行为获取的非法收益超过了人民币一百万元;
(5)导致被组织卖淫的人员出现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6)其他可能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