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逾期未偿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须视欠款金额与欠款时长而定。
首先,若欠款额达到法定标准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有效催收后的3个月内仍然未能偿还,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仍需履行民事还款义务。
其次,若欠款情况并不满足前述条件,欠款人仅需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4)冒用他人信用卡;
(5)恶意透支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指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有效催收后的3个月内仍然未能偿还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