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能获银行允许,分期偿还贷款自然最为理想;
然而如若银行未能批准,则恳请能够尽速筹集款项予以清偿。
2、针对逾期款项,如果累积金额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经过了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之后,仍然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刑法中的“恶意透支”,并可能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
3、对于恶意透支的行为,如果其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利息,并且情节相对轻微,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考虑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