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品买卖契约进行严谨细致地审查,其中包括:
审核契约各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以及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愿;
对交易标的物(即被买卖的物品)的基本状况做深入研究;
对标的物的技术指标及品质追求等方面的细节问题予以审视;
对标的物的运输包装方式及其对应的包装规范予以留意;
详细评估交易产品的定价以及付款的时间、地点与方式,同时也要关注交货的时间、地点与方式;
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合同纠纷等问题,也需要在审查过程中给予充分重视。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